【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112-113國土計畫核心課程) 解答
以下為「【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112-113國土計畫核心課程)」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6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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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第32條明定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如與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符者,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前,得維持原使用或改為妨礙較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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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土計畫法第20條、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並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因素下,得新增適當且合理分類,但不得新增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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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對於國土計畫的論述何者錯誤?
- 指導土地利用方式
- 界定土地的適宜性與不適宜性
- 將所有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 考量產業、公共設施或居住需求進行合理配置
下列對於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 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得開發利用
- 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涉及變更功能分區非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免經/應經申請同意
- 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涉及變更功能分區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應申請「使用許可」
- 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不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下列何者不是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下之申請使用方式?
- 不得開發利用
- 應申請「開發許可」
- 免經/應經申請同意
- 應申請「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