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兒童作為權利主體:從聯合國人權公約談」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臺灣在國內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原則的早期重要立法措施為何?
- A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頒布實施。
- B1993年修訂《兒童福利法》,將「兒童最佳利益」納入其中。
- C1995年外交部正式宣布尊重《兒童權利公約》。
- D1994年成立「台灣制止孺子娼協會」。
關於「兒童被傾聽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成年人的義務是什麼?
- A成年人必須強制兒童在法庭等正式場合表達自己的意見。
- B成年人必須確保兒童回答當局提出的所有問題。
- C成年人有義務整合各種專業和非專業資源,了解兒童的需求和想法,並理解兒童話語的真正意義。
- D成年人只需承認兒童有自己的意見,但無需強制採取行動。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兒童」的定義是什麼?
- A所有未滿16歲的人。
- B所有未滿12歲的人。
- C所有未滿18歲的人。
- D所有尚未達到青春期的人。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3號一般性意見的第59段說明,國家制訂與兒童相關之政策時應採取「兒童權利途徑」(child rights approach),尊重兒童作為權利持有者(rights holder)的地位。「兒童作為權利持有者」的概念意味著:
- A兒童有權自行做出所有決定,包括財務決定,無需成人指導。
- B兒童與成人有著根本的不同,應被視為一個完全獨立的群體。
- C兒童是擁有固有權利的個體,成人有義務了解兒童的需求,並逐步培養他們行使這些權利的能力。
- D兒童出生時應享有完全的自主權,以確保其人格得到充分發展。
下列何者最能描述兒童權利概念的歷史變遷?
- A兒童從作為獨立的權利主體到需要特殊保護的兒童。
- B兒童從作為慈善和福利的對象到獨立的權利主體。
- C兒童從作為微型成人到具有獨特認知和情緒狀態的兒童。
- D兒童從作為統一的群體到具有多樣化個別需求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