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積極服務的源起 解答
以下為「公務員服務法-積極服務的源起」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哪些公務員的作為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 下班後參與政黨活動
- 在社群網路上發表陸生不可享受健保的言論
- 積極投入政黨活動,並遊說同事一起捐款給特定政黨
- 為投入公職選舉的丈夫站台助講
服務法所規範之義務事項,是公務倫理項目係將公務員必要的倫理事項,轉化為基本義務規定,並以法條方式呈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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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公務員」、「公務人員」三者名稱於法源依據而言有所差別,以下描述哪些正確。
- 「公職人員」是憲法中對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力的敘述
- 「公務員」是公務員服務法中,廣義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國家賠償法中對「公務員」最廣義之定義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公務人員」是刑法中定義之服務於各公務機關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僅就公務員在職期間,離職後即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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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多屬於精神上的倫理要求,因此不一定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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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對「公務員服務法」的特色描述,何者正確?
- 適用範圍文武通同
- 立法精神為公務人員爭取最大福利
- 多數條文為倫理道德精神的延伸
- 未有明確主管機關
以下關於之敘述哪些有誤?
- 「公務員服務法」之罰則只處罰當事人,不涉及長官或同事
- 「公務員服務法」之罰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罰外,尚可依刑法法令予以追究
- 「公務員服務法」的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 「公務員服務法」未有明確的主管機關
經濟部亦可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的管理機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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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項目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要點的特色?
- 道德宣示之倫理事項
- 公務員與長官之個別倫理關係
- 公務員應有所為之倫理事項
- 公務員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
將公務員必要遵守的的倫理事項,以法條方式呈現出來,稱之為「行政倫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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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員服務法」的正向意義描述,哪些正確?
- 建立公務同仁正確工作態度
- 賦予行政裁量的依據標準
- 端正公務員生活習性
- 有助宣傳行政倫理
行政裁量的依據標準有哪些?
- 是否違反公共利益
- 是否保持行政中立
- 合法性
- 是否違反長官命令
「公務員服務法」原法為行憲前由國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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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受之處罰法源為哪些?
- 公務員懲戒法
- 刑法
- 陸海空軍懲罰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下列對「公務員服務法」的制定沿革,何者正確?
- 民國28年10月23日由國民政府訂頒
- 沿用至今歷經四次修正部分條文,其中最近一次修訂為民國85年
- 考試院曾擬藉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的立法取而代之,後因修正草案條文有爭議之處,延宕至今
- 現今使用的法條,將以局部修正的方式繼續使用
「公職人員」、「公務員」、「公務人員」三者名稱於法源依據而言有所差別,其中「公務員」廣、狹義之定義,分別出於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服務法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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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可參加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發起之遊行、召集之集會或連署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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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機密」指的是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機密事件不得洩漏、不任意發表有關職務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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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制條例」依制定時間不同,可分成「公務員……法」與「公務人員……法」,以時間上而言,是以民國幾年為分水嶺 。
- 民國35年
- 民國36年
- 民國37年
- 民國38年
「服從命令」指的是長官所發布之任何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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