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積極服務的源起 解答

其他 20 題 · 更新 2025-03-11

以下為「公務員服務法-積極服務的源起」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哪些公務員的作為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 下班後參與政黨活動
  • 在社群網路上發表陸生不可享受健保的言論
  • 積極投入政黨活動,並遊說同事一起捐款給特定政黨
  • 為投入公職選舉的丈夫站台助講

服務法所規範之義務事項,是公務倫理項目係將公務員必要的倫理事項,轉化為基本義務規定,並以法條方式呈現出來。

「公職人員」、「公務員」、「公務人員」三者名稱於法源依據而言有所差別,以下描述哪些正確。

  • 「公職人員」是憲法中對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力的敘述
  • 「公務員」是公務員服務法中,廣義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國家賠償法中對「公務員」最廣義之定義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 「公務人員」是刑法中定義之服務於各公務機關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僅就公務員在職期間,離職後即不受拘束。

「公務員服務法」多屬於精神上的倫理要求,因此不一定要遵守。

下列對「公務員服務法」的特色描述,何者正確?

  • 適用範圍文武通同
  • 立法精神為公務人員爭取最大福利
  • 多數條文為倫理道德精神的延伸
  • 未有明確主管機關

以下關於之敘述哪些有誤?

  • 「公務員服務法」之罰則只處罰當事人,不涉及長官或同事
  • 「公務員服務法」之罰則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懲罰外,尚可依刑法法令予以追究
  • 「公務員服務法」的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 「公務員服務法」未有明確的主管機關

經濟部亦可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的管理機關之一。

以下哪些項目為「公務員服務法」規範要點的特色?

  • 道德宣示之倫理事項
  • 公務員與長官之個別倫理關係
  • 公務員應有所為之倫理事項
  • 公務員有所不為之倫理事項

將公務員必要遵守的的倫理事項,以法條方式呈現出來,稱之為「行政倫理法制化」。

對「公務員服務法」的正向意義描述,哪些正確?

  • 建立公務同仁正確工作態度
  • 賦予行政裁量的依據標準
  • 端正公務員生活習性
  • 有助宣傳行政倫理

行政裁量的依據標準有哪些?

  • 是否違反公共利益
  • 是否保持行政中立
  • 合法性
  • 是否違反長官命令

「公務員服務法」原法為行憲前由國民政府制定。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受之處罰法源為哪些?

  • 公務員懲戒法
  • 刑法
  • 陸海空軍懲罰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

下列對「公務員服務法」的制定沿革,何者正確?

  • 民國28年10月23日由國民政府訂頒
  • 沿用至今歷經四次修正部分條文,其中最近一次修訂為民國85年
  • 考試院曾擬藉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的立法取而代之,後因修正草案條文有爭議之處,延宕至今
  • 現今使用的法條,將以局部修正的方式繼續使用

「公職人員」、「公務員」、「公務人員」三者名稱於法源依據而言有所差別,其中「公務員」廣、狹義之定義,分別出於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服務法與刑法。

公務員不可參加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所發起之遊行、召集之集會或連署等活動。

「保守機密」指的是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機密事件不得洩漏、不任意發表有關職務談話。

「公務員法制條例」依制定時間不同,可分成「公務員……法」與「公務人員……法」,以時間上而言,是以民國幾年為分水嶺 。

  • 民國35年
  • 民國36年
  • 民國37年
  • 民國38年

「服從命令」指的是長官所發布之任何命令,屬官有服從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