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簡介(02) 解答
以下為「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簡介(02)」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其申請該2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可以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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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符合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者,仍可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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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當日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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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勞保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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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111年5月1日以後,勞工保險給付只涵蓋普通事故給付,未涵蓋職災事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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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職災醫療期間退保及被裁減資遣之勞保被保險人,應繼續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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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1名15歲以上,65歲以下本國籍員工或獲准居留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員工或大陸港澳地區配偶員工之事業單位,應強制參加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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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員工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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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之勞保被保險人,其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惟不得超過最高等級勞保投保薪資,又連續加保期間未滿6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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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其保險效力自申報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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