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贈移植相關法規與器官分配原則(協調人員考試) 解答
以下為「器官捐贈移植相關法規與器官分配原則(協調人員考試)」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之規定,「活體腎臟」捐贈移植條件,活體腎臟捐贈者應為十八歲以上,且有意思能力。
- ○
- ╳
有關國人境外移植之通報規定,接受境外移植之病人及接受病人返國後續治療之醫院如未依法完成通報者,健保署將核扣抗排斥藥物費用。
- ○
- ╳
外籍人士於在台期間突發疾病,若不緊急接受移植手術恐危生命,即使不具有健保身分,亦可在臺灣等候器官移植。
- ○
- ╳
依據心臟分配原則內容規定,捐贈者B型肝炎病毒檢查項目為陽性時,無法捐贈心臟。
- ○
- ╳
捐贈者、等候者、受贈者及配對結果通報作業,受贈醫院在接受勸募醫院的器官後,該位優先順位之等候者若因故無法使用該器官,受贈醫院可「自行選擇」其他合適的等候者移植。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