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處遇部分) 解答
以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處遇部分)」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相對人評估小組為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可用下列何種方式進行相對人評估:
- 面談
- 電話訪談
- 書面資料評估
- 以上皆是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何人聲請予以撤銷、變更或延長: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被害人
- 警察機關
- 檢察官
下列哪一類型機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委託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業務:
- 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 評鑑合格之精神科專科醫院
- 評鑑合格之精神復健機構
- 經政府立案且具性侵害防治實務經驗之機構、團體
性侵害加害人王小明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經防治中心裁罰、限期命其履行,仍未依規定執行,經移送地檢署卻被駁回,其原因可能是:
- 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 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 個案無主觀犯意。
未成年性侵害行為人:
- 無須定期向警察登記報到。
- 無須執行社區處遇。
- 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須施以行政裁罰。
- 再犯危險性高,可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下列哪一種類型加害人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
- 以上都要
觸犯性侵害罪之未成年人,經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準用下列哪些規定: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登記報到
- 強制治療
- 以上皆可
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下列處遇項目(1)刑前強制治療 (2)獄中處遇 (3)社區處遇 (4)刑後強制治療,請問其可能須執行那幾項:
- (1)(2)(3)
- (2)(3)(4)
- (1)(2)(4)
- (1)(2)(3)(4)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法所定家庭成員:
- 直系姻親
- 旁系血親
- 同居關係
- 配偶或前配偶
針對通常保護令下列何者有誤:
- 以書面方式提出聲請。
- 需經審理程序。
- 有效期間最長2年。
- 僅得由被害人提出聲請。
下列行為態樣何者不屬性侵害犯罪:
- 強制性交
- 強制猥褻
- 公然猥褻
- 以上皆是
性侵害加害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評估為高再犯個案,警察社區查訪頻率為:
- 1個月1次
- 2週1次
- 每週1次
- 每週2次
矯正機關應於性侵害加害人刑期屆滿前多久,將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1個月
- 2個月
- 3個月
- 6個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服刑期滿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後,加害人如經矯正機關評估具高或中高再犯危險,應於其出監多久即安排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1週
- 2週
- 1個月
- 2個月
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下列何者非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
- 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之醫院
- 評鑑合格精神科醫院
- 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
- 精神復健機構
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規定係由哪一機關指定:
- 內政部
- 衛生福利部
- 法務部
- 司法院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多久:
- 6個月
- 1年
- 2年
- 3年
法院所裁定命加害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一般以哪一項最多:
- 認知教育輔導
- 親職教育輔導
- 精神治療
- 戒癮治療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每年所應接受繼續教育訓練時數為:
- 4小時
- 6小時
- 8小時
- 12小時
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可用何種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書面
- 電信傳真
- 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 以上皆可
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下列何者正確:
- 通常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不可超過1項。
- 緊急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可超過1項。
- 法院所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需有認知教育輔導項目。
- 以上皆非。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每年所應修習繼續教育訓練課程,係指:
- 初階或進階課程都可
- 初階課程
- 進階課程
- 專業督導
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相對人評估小組成員幾人,方可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
- 1人
- 2人
- 3人
- 精神科專科醫師1人即可
性侵害被害人就醫時自述案件發生已超過幾日,因已難以採集加害人生物跡證,經醫師評估得不開啟採證盒:
- 3日
- 5日
- 7日
- 10日
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若未通報或超過24小時通報:
-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免予處分。
- 參加行政講習。
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執行期間,最長可達幾年: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 精神治療
- 戒癮治療
- 認知教育輔導
- 以上皆是
下列親屬關係何者非直系血親:
- 夫妻
- 子女
- 父母親
- 外祖父母
下列何者正確:
- 暫時保護令可以電信傳真方式提出聲請。
- 暫時保護令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 被害人可聲請緊急保護令。
- 以上皆非。
驗傷採證醫院於取得被害人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由警察送請何處鑑驗:
- 兒少保醫療中心
- 醫學中心
- 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處遇計畫執行人員資格不包括:
- 醫師
- 護理人員
- 檢察官
- 學校輔導老師
家庭暴力加害人若係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列管個案,其社區訪視應由誰主責:
- 處遇協調社工
- 心理衛生社工
- 公衛護理人員
- 關懷訪視員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種類有: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以上皆是
王小明於98年犯性侵害罪,107年10月服刑期滿後銜接社區處遇,後經評估小組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防治中心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 刑法91條之1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依何規定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 警察登記報到
- 刑後強制治療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以上皆是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人員師資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學校院科系所副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工作者,且從事家庭暴力防治實務工作經驗7年以上。
- 帶領團體進行觀察與帶領訓練、個案研討課程者及擔任督導者應具處遇實務工作經驗。
- 以上皆是。
為提升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宜採取下列哪些作為:
- 邀集司法機關、被害人保護計畫執?機關(構)、處遇計畫執?機關(構),定期召開?繫檢討會議。
- 後追加害人再犯家庭暴力事件比率,提供法院裁定參考。
- 向法院提出保護令抗告。
- 邀請法官參加縣市府層級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性侵害犯罪案件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被害人證物保管多久後得逕行銷毀:
- 1個月
- 3個月
- 6個月
- 1年
辦理處遇人員訓練之機關(構)可檢附實施計畫向哪一機關(構)申請認證積分:
- 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機關(構)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以上皆是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法院判處拘役者,是否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規定:
- 性騷擾行為非第2條第1項犯罪類型所以不適用。
- 第2條第3項已將其納入準用第20條。
- 第20條第1項各款並無拘役之適用。
- 需法院有附帶條件命執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種類有:
- 通常及暫時保護令
- 暫時及緊急保護令
- 緊急及通常保護令
- 以上皆是
王小明於98年犯性侵害罪,108年10月服刑期滿,出監前經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矯正機關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 刑法91條之1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實際執行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人員,每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遇人員訓練課程標準,接受至少幾小時教育訓練:
- 4小時
- 6小時
- 8小時
- 10小時
請問性侵害加害人於社區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每月不得少於幾小時:
- 2小時
- 4小時
- 6小時
- 8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應即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其出監後多久執行:
- 1個月
- 2個月
- 3個月
- 6個月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訓練課程基準,參與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新進處遇人員,須先完成幾小時核心課程:
- 6小時
- 8小時
- 12小時
- 18小時
家庭暴力之態樣類型包括:
- 身體虐待
- 精神虐待
- 行為控制
- 以上皆是
下列哪一類型性侵害加害人,依規定無須定期向警察登記報到:
- 初犯刑法第221條
- 初犯刑法第222條
- 初犯刑法第227條
- 初犯刑法第228條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若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應將證物移送何處保管:
- 防治中心
- 衛生局
- 警察局
- 驗傷採證醫院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下列何者不得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處遇人員訓練計畫:
- 立案之專業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 大學校院之心理、諮商輔導、衛生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等相關科系所
- 立案之精神醫療機構
- 立案之心理衛生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學會、協會或公會
犯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暴露癖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 警察登記報到
- 獄中處遇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以上皆是
親等計算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 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 我與妹妹為二親等
- 父親與外祖父母為二親等
- 我與表姐弟為四親等
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假釋之性侵害加害人,假釋期間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後因犯他案而入監服殘刑,請問其出監後是否仍須執行社區處遇:
- 不需要。
- 要,社區處遇期間併計。
- 要,社區處遇期間重新起算。
- 以上皆可。
為評估侵害加害人有無繼續執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
- 假釋委員會
- 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
-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
下列有關男性關懷專線之服務說明何者有誤:
- 免付費
- 24小時服務
- 全年無休
- 可提供深談服務
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需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幾年,方可成為相對人評估小組成員:
- 3年
- 5年
- 7年
- 10年
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108年10月服刑期滿,出監前經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矯正機關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 刑法91條之1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下列哪一種保護令可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以上皆是
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107年10月服刑期滿後銜接社區處遇,後經評估小組評估其具高再犯危險,請問防治中心需依下列哪一法條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
- 刑法91條之1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1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第2項
下列何者不得為緊急保護令聲請人:
- 檢察官
- 警察機關
- 被害人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處遇執行人員修習時數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論文發表通訊作者得認計選修課程時數。
- 擔任處遇執行人員之督導可折抵每年選修課程時數。
- 擔任處遇執行人員之必修、選修課程之授課專家學者可折抵每年選修課程時數。
- 以上皆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法院通知後,於幾日內將相對人相關資?送交評估人員評估:
- 3日
- 5日
- 7日
- 10日
檢察官於收受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加害人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後,如認性侵害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應儘速向哪一法院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
-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 矯正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在法院
- 加害人戶籍所在法院
- 加害人居住所在法院
相對人評估小組提出相對人處遇計畫建議書時,若相對人有疑似精神狀態表現異常、酗酒或濫用藥物等狀況,評估人員應有1人為:
- 諮商心理師
- 臨床心理師
- 精神科專科醫師
- 社會工作師
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於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幾日內,填報「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3日
- 5日
- 7日
- 10日
下列何者有誤:
- 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應於1天內核發。
- 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緊急保護令即失其效力。
- 暫時保護令核發得不經審理程序。
- 通常保護令延長期間最高2年。
觀護人對於下列哪一種類型性侵害加害人,得施以電子監控之處遇方式:
- 緩起訴
- 假釋
- 服刑期滿出監
- 經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其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 聲請強制治療。
- 通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 屆期仍不履行者,通知檢察官移請法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國內現行實施下列那些措施 (1)社區處遇 (2)登記報到 (3)特定人員查閱 (4)刑後強制治療:
- (1)(2)(3)
- (2)(3)(4)
- (1)(2)(4)
- (1)(2)(3)(4)
下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相關規定,何者不適用於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 刑後強制治療
- 警察登記報到
- 採集DNA
- 以上皆是
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 刑後強制治療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警察登記報到
- 以上皆是
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所需執行強制治療,其執行期間為:
- 3年
- 5年
- 7年
- 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內容時,其實施內容涉及下列哪一類,應有相關專業人員之參與:
- 認知教育
- 行為矯治
- 精神治療
- 以上皆是
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經評估停止社區處遇,惟因其未依緩刑附帶條件賠償被害人,經法官撤銷緩刑而入監,請問其出監後是否仍須執行社區處遇:
- 不需要。
- 要,社區處遇期間併計。
- 要,社區處遇期間重新起算。
- 以上皆可。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委託執行處遇之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每隔多久應提出成效報告:
- 3個月
- 6個月
- 1年
- 3年
下列何者為非:
- 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經確認有家庭暴力案件後,應通報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 醫療機構不得對外報導被害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醫事人員未依規定通報家庭暴力案件,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男性相對人若有夫妻相處、情緒困擾、親子關係等問題,可撥打男性關懷專線,該支電話專線號碼為:
- 0800013999
- 0800788995
- 1925
- 1957
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實施,依規定係由哪一機關主責:
- 加害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加害人居住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加害人出監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加害人犯罪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 刑後強制治療
-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警察登記報到
- 以上皆是
醫事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1)家庭暴力事件 (2)性侵害事件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事件發生,若未通報將會被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1)(2)(3)
- (1)(3)
- (1)(2)
- (2)(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相對人相關資料送交相對人評估小組評估後,相對人評估小組應於評估之日起幾日內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法院:
- 3日
- 5日
- 7日
- 10日
為評估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下列何者非該小組成員:
- 精神科專科醫師
- 心理師
- 社會工作師
- 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者
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填妥下列哪一項資料,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
- 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
- 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
- 加害人處遇紀錄
性侵害被害人經送醫院驗傷採證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 被害人未滿12歲,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被害人16歲,應經當事人同意。
- 被害人無意識,得逕行驗傷採證。
- 以上皆是。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
- 認知教育輔導
- 親職教育輔導
- 家族治療
- 戒癮治療
為預防性侵害加害人再犯,國內現行實施下列那些措施 (1)社區處遇 (2)化學去勢 (3)社區公告 (4)刑後強制治療:
- (2)(3)
- (1)(4)
- (1)(3)(4)
- (1)(2)(4)
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 認知教育輔導
- 親職教育輔導
- 其他輔導
- 以上皆是
我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幾親等之親屬關係:
- 一親等
- 二親等
- 三親等
- 四親等
請問性侵害加害人於社區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期間為何:
- 不得少於1個月。
- 不得少於3個月。
- 不得少於6個月。
- 不得少於1年。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主責機關為何:
- 加害人居住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加害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家暴事件發生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被害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下列哪一類人員,非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所遴聘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之必要成員:
- 心理師
- 社會工作師
- 檢察官
- 精神科專科醫師
通報家庭暴力事件可撥打哪一支電話專線:
- 119
- 113
- 112
- 110
我與表姐弟為幾親等之親屬關係:
- 一親等
- 二親等
- 三親等
- 四親等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可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哪些項目:
- 認知教育輔導
- 戒癮治療
- 精神治療
- 以上皆是
下列親屬關係之親等何者非一親等:
- 我與父母親
- 我與子女
- 父親與外祖父母
- 以上皆非
辦理處遇人員訓練之機關(構)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處遇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於辦理訓練多久前檢附實施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認證積分:
- 1個月前
- 20天前
- 15天前
- 1週前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作業規定,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為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該期間計算係依:
- 自犯罪時間點起算。
- 自出監日起算。
- 加害人實際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時間。
- 自入監日起算。
下列何者非法院所得核發暫時保護令內容:
- 禁止騷擾等行為
-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 強制遷出
- 交付子女
法院得逕命相對人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為:
- 精神治療
- 戒癮治療
- V認知教育輔導
- 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