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及案例解說 解答
以下為「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及案例解說」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34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 ○
- ╳
某法人接受補助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臺中市政府補助30萬元,內政部補助70萬元,且由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廠商就此採購案申訴時,應向下列何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以上皆非
採購調解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 4個月
- 3個月
- 2個月
- 6個月
廠商請求機關展延工期,調解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廠商於第1次調解期日前來文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 0元
- 5萬元
- 9萬5千元
- 10萬元
廠商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何者為正確?
- 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 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應暫停
- 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
-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時,機關不得拒絕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性質
- 視同訴願決定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 視同法院判決
下列何者非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
- 當事人不適格
- 已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
- 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
- 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
- ○
- ╳
提起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後,即不得撤回
- ○
- ╳
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
-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機關辦理新臺幣80萬元之工程採購,與廠商就驗收事宜發生爭議,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
-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多少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四分之一
- 三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三分之二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不適用廠商與機關何種爭議(下列何者為非)
- 招標、審標、決標
- 履約
- 驗收
- 保固
高雄市某漁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採購金額為150萬元,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可向下列那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以上皆非
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 不受理
- 駁回
- 視同未提出申請
- 請其撤回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
- 視同確定判決
- 視同訴願決定
- 視同仲裁判斷
- 視同調解成立書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 0元
- 5萬元
- 9萬5,000元
- 10萬元
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
- ○
- ╳
廠商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審議判斷,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 向行政院申請覆審
-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覆審
- 向監察院陳情
- 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
-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
- ○
- ╳
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
- ╳
對於政府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 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 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工程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 訴訟
- 仲裁
-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以上皆是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調解事件進行程序審查時,如發現該調解案件為共同投標但未共同具名申請調解,應
- 不予受理
- 駁回
- 命其補正
- 退件
採購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
- 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所失利益
- 押標金
- 另行訴訟之費用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申訴
- 仲裁
- 調解
- 訴訟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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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 ○
- ╳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 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 調解,以公開為原則
- 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不論金額大小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公共工程因爭議進入調解階段時,提出書面調解方案為何者之職權
- 機關
- 採購申訴委員會
- 廠商
-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 招標、審標、決標
- 履約
- 驗收
- 保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