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法重點 解答

性別平等 10 題 · 更新 2024-02-27

以下為「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法重點」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校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後適用範圍擴大,教師定義廣泛,加入「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如學生在學校餐廳實習,廚師對學生性騷擾,學校要負責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程序嚴謹,其中「通報義務」乃是為了特別保護兒少、學生學習權益及人身安全的保障。

下列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 件時,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
  • 《性別平等教育法》禁止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至於與成年學生並無專業倫理關係之適用。

中部某大學羅姓講師,對一名大三夜間部女學生的期末作業所設計的部落格評語是「版面看起來像特種營業女子的網站」,引起女學生不滿,向學校「(甲)會」陳述。這是國內第一起大學女講師因作業 評語,被女學生指控性騷擾的案例。而該會評議結果出爐,認定羅 姓講師評語的描述是指作品,非學生本人,性騷擾不成立,但也提醒羅姓講師,往後教學用語須謹慎,避免讓學生誤會。但校方轉述,女學生不服該會處理結果,決定提申復。」請問:文中「(甲)會」, 是下列何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校務發展委員會
  • 教師評議委員會
  •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請問:被害人若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結果,欲尋求內部救濟機制,即「申復」,何人得提出?

  • 行為人
  • 被害人
  • 申請人
  • 以上皆是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4大方向?

  • 法規適用範圍再擴大
  • 學校輔導機制不漏接
  • 事件處理機制再加嚴
  • 行為人處置措施加嚴

請問:下列何人得「申請調查」校園性別事件?

  • 行為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 任何人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除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亦命其向被害人道歉。但是,如果行為人不配合執行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向被害人道歉」之處置,即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不同性別間若出現任何造成對方不舒服的舉動,即可能形成性騷擾。 下列有關「性騷擾」的敘述,何者錯誤?

  • 性騷擾認定標準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及所受影響
  • 性騷擾認定之標準應綜合考量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關係、 工作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
  • 性騷擾的態樣包含語言騷擾、肢體騷擾、圖片騷擾、權勢騷擾
  • 我們可以期待所有被害人遭受性騷擾時,能積極表達抗拒說「不」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或職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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