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案例解析(重新訓練人員適用) 解答

其他 15 題 · 更新 2024-03-27

以下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案例解析(重新訓練人員適用)」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之事由?

  • 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
  •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
  • 機關資訊人力不足,無專責人員處理資訊公開或提供事宜

公務員受機關派赴國外進修回國後之進修報告,應送研考及會計單位備查,惟尚無須主動公開。

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駁回時,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之。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應主動公開之資訊,政府機關未主動公開者,人民亦得申請提供或公開
  • 持有我國護照之僑胞亦得申請
  • 基於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而申請者,得減免收費
  • 機關拒絕提供時,原申請人得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不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下列何者屬於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 法規命令
  • 機關內部有關事務分配之行政規則
  • 陳情案處理結果
  • 訴願會會議紀錄

下列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僅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不得申請更正政府資訊
  • 政府資訊公開法為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 我國國民所設立之法人或團體,亦得申請政府資訊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機關內部之簽呈、函稿或會辦意見等準備作業文件時,倘行政機關已作成意思決定(例如行政處分),即應一律公開或提供之。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機關」?

  • 直轄市議會
  • 國立大學
  • 公營汽車客運公司
  • 公立醫院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在保障行政程序中當事人之閱覽卷宗權。

下列何者「非」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

  • 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
  •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
  • 藉由收取規費,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人民得申請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

  • 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
  • 未起訴前之檢察官偵查筆錄
  • 下一年度公務人員高考選擇題題庫
  • 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等行政規則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申請政府資訊之申請人?

  • 我國國民
  • 我國國民所設立之公司
  • 我國之政府機關
  • 外國人,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政府資訊係以主動公開為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承辦人之姓名、電話及負責之業務
  • 書面之政府採購契約
  • 預算書、決算書

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 刊載於該機關之政府公報
  • 專案報請上級機關備查
  • 公布於機關網頁供民眾線上查詢
  •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時,倘該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是否同意公開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