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防治新制解析-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解答
以下為「職場霸凌防治新制解析-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機關接獲職場霸凌申訴後,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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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的職場霸凌行為,若情節重大,則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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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各機關接獲職場霸凌申訴時,應將調查結果通報給誰?
- 申訴人
- 被申訴人
- 上級機關
- 該機關首長
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4條規定,被申訴人為「無上級機關之機關首長」時,調查小組成員中外部成員的比例應為何?
-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 不得為外部成員
主管因不滿部屬公文製作錯誤,將公文卷宗「用力摔在桌上」,此行為不屬於「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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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關若依規定免設防護委員會,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時,得逕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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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的攻擊行為態樣,僅限於肢體上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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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03號刑事判決中,店長對副店長單次丟擲計算機、毆打等行為,被認定為單純的糾紛傷害行為,不構成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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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對「個人」可能造成哪些負面影響,何者為非?
- 增加業務疏失
- 離職傾向增加
- 創傷後症候群
- 焦慮、憂鬱、失眠等身心症狀
依據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因執行職務」所遭受的不法侵害類型?
- 職場暴力
- 職場霸凌
- 職場性騷擾
- 勞資爭議糾紛
職場霸凌只會對個體的心理健康造成影響,並不會導致工作組織出現士氣低落或增加業務疏失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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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認為,同事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或疏遠,即構成所謂的「職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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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修法理由,下列何者「不一定」需要持續發生,仍可被認定為職場霸凌?
- 同事間偶爾的不愉快
- 僅造成工作滿意度低落的輕微言行
- 情節重大的單次人格侮辱行為
- 僅涉及工作流程上的輕微爭執
攻擊行為態樣中的「給予超量工作」和「不可能達成工作的截止期限」等,皆屬於職場霸凌的可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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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職場霸凌是否「情節重大」,可考量行為人之惡性(動機原因、手段目的)或行為結果(被害人身心傷害程度)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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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將職場暴力、職場霸凌、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不當言行,均歸類為「職場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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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職場霸凌行為人是機關首長,公務人員應逕向該機關的防護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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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霸凌調查報告完成後,防護委員會應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多久時間內,為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
- 七日內
- 十日內
- 一個月內
- 二個月內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職場霸凌的定義,原則上必須具備「持續性」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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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為態樣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 故意保留重要工作訊息
- 揶揄嘲諷同仁的家庭生活
- 建立不可能達成的工作截止期限
- 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