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保護法簡介 解答
以下為「職災勞工保護法簡介」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職業災害,可以區分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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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因工作上的原因所發生而遭遇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是為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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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保護法何時施行
- 90年10月31日施行
- 91年4月28日施行
- 97年5月1日施行
- 110年1月1日施行
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可以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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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職災勞工保護法看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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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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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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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職災勞工保護法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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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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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請領職災勞工保護法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補助,合計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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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要依何法善盡補償責任
- 勞動基準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
- 職災勞工保護法
- 勞工保險條例
職業災害之認定,須有「職務執行性」與「職務起因性」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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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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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罹患職業疾病或遭遇職業傷害,不論有沒有參加勞工保險,均得依職災勞工保護法規定申請各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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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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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致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失能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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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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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醫療不能工作期間,雇主要按何薪資補償
- 投保薪資
- 原領薪資
- 平均薪資
- 無須補償
職災勞工保護法中央主管機關是
- 勞工局
- 勞保局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
- 衛生福利部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得向職災勞工保護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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