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教育訓練聽證主持人分享 解答
以下為「聽證教育訓練聽證主持人分享」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聽證終結後,機關應依聽證發言內容做成決定,不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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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之情形?
-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前,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 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應舉行聽證者。
-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 行政機關委託公權力給民間團體前。
關於聽證主持人職權,下列何者錯誤?
- 聽證主持人需本中立客觀的立場主持聽證。
- 聽證主持人可以詢問當事人 ,促請提出證據、為必要之調查。
- 聽證程序目的為獲取不同當事人之意見,故聽證主持人不得禁止當事人發言。
- 聽證主持人得通證人或鑑定人到場。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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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主持人只能由行政機關出任,不得由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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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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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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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規定,法定應舉行聽證的情況不包含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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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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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正確?
- 聽證時當事人應親自到場,不得委任代理人。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