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講:何謂障礙?CRPD精神 解答

人權教育 20 題 · 更新 2025-03-19

以下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講:何謂障礙?CRPD精神」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請問國家提供身心障礙者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是保障身心障礙者何種權利?

  • 財產權
  • 政治參與權
  • 福利權
  • 生命權

下列哪些作為有助於消除歧視?

  • 提升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意識,為自身群體發聲。
  • 擴大社區身心障礙服務密度
  • 進行社會資源配置,解決資源分配不均之問題。
  • 制定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律與政策時,徵詢身心障礙者的意見。

請選出和我們享有同樣基本人權的身心障礙者

  • 肢體障礙
  • 智能障礙
  • 精神障礙
  • 感官障礙

下列有關CRPD執行與落實的敘述何者正確?

  • 國家層級的監督通常由政府獨立機制以及公民社會共同監測。
  • 依據CRPD規定,國家報告在審議之後,需擬定結論性意見。
  • 身心障礙者如果權利受到侵犯,可以以個人名義向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提出申訴。
  • 締約國須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實施公約確認之權利。

下列有關CRPD批准流程的敘述何者正確?

  • 國家承諾公約是指讓公約的規範取得某種國內法的效力,或是透過立法轉化為國內法。
  • 涉及公約批准單位的有部會、國會、法院、身心障礙者組織等。
  • 大陸法系國家,透過行政法令批准,不需經過立法部門正式表決。
  • 透過全國性會議廣泛的協商,凝聚各界的共識,可影響公約的批准。

下列哪幾項不是身心障礙者在公共教育場所合適的使用環境?

  • 教室內設置身心障礙升降桌
  • 無障礙廁所於門檻處崁入止水墩
  • 增設電梯語音報讀系統
  • 校園內間距狹窄的路阻

慈善取向與醫療取向將身心照礙者當作「非健常人」的觀點,可能會帶給身心障礙者什麼後果?

  • 社會隔離
  • 汙名化
  • 強制性機構收容
  • 獨立自主

下列對於臺灣身心障礙政策發展歷程的敘述何者正確?

  • 臺灣於1980年,完成第一版殘障福利法的立法工作。
  • 1994 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修正案中,擴大原本法案適用的障礙範圍。
  • 2000年至今是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與國際接軌的時期。
  • 2007 年臺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納入 ICF。

下列有關障礙產生的敘述,何者正確?

  • 環境不友善
  • 身心障礙相關的制度設計不健全。
  • 忽略身心障礙者權利。
  • 障礙屬於個人問題,與社會環境無關。

下列有關看待障礙的四種取向之敘述,何者正確?

  • 慈善取向:身心障礙者處於悲慘的情況,需要特別的被關懷。
  • 醫療取向:身心障礙者需要接受治療,以達到趨近常人的狀態。
  • 社會取向:障礙是受限於外部環境不友善所產生。
  • 人權取向:身心障礙者在法律上具有與其他人平等的權利

如果國家的公務員,對公共場所的使用觀點侷限於一般健康、正常的民眾,便會形成歧視與偏見。

CRPD目的是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並尊重身心障礙者固有的尊嚴。

身心障礙是指個人生理或心理因素上受到了損傷,導致與外在環境互動上受到限制。

下列有關各級學校在設置無障礙環境的考量,何者正確?

  • 規畫時應考量不同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時使用需要。
  • 應以大部分學生的需求為主,避免無障礙設施影響其他學生的權益。
  • 除硬體設施,也應為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安排人力協助轉換教室、翻書和書寫等。
  • 對於聽障學生,需安排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員協助他們平等參與課堂。

下列何者是臺灣目前身心障礙政策的問題?

  • 強調【特殊】與【同情】,而非同理障礙者的處境。
  • 注重補助與減免,間接支出龐大,壓縮直接服務與支出的空間。
  • 強調差異甚過普同經驗,用特別眼光看待障礙者,偏見與岐視無所不在。
  • 強調管理、績效、評估、數量,忽略服務提供背後的基本價值與理念。

下列對於提供身心障礙合理對待的敘述,何者正確?

  • 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修改與調整。
  • 於工作場所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空間安排。
  • 在普通教育系統中,不需特別提供合理之對待。
  • 健康保險方面,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

歧視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特質上的差異不被尊重所造成的。

請問給予所有人同樣的條件或要求,但無考慮到身心障礙者的特殊性,構成對他們不對等的影響是什麼形式的歧視?

  • 直接歧視
  • 間接歧視
  • 實際歧視
  • 多重歧視

個人自由權利是指對各種不同程度與類別的障礙者,皆提供支持與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利宣言中提到,肢體障礙者 不論其缺陷的起因、性質和嚴重性,應與其他公民享有同樣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