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預法暨相關子法-醫療事故關懷程序及資源運用 解答
以下為「醫預法暨相關子法-醫療事故關懷程序及資源運用」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病人符合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者,醫療機構應主動提供相關資訊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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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醫院對病家提供關懷及說明時,最好不要留下紀錄,以免成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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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提供關懷服務的應作為事項,以下何者錯誤?
- 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 九十九床以下醫院或診所,可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
- 只需要關懷病家,不用關懷涉及醫療爭議之員工
- 醫院應訂定關懷作業流程、定期召開檢討會議,瞭解關懷機制成效
處理醫療事故或爭議時,下列何者是及早對病家進行說明、溝通和關懷的好處?
- 緩和病方情緒,避免衝突惡化
- 減少認知落差,修補醫病關係
- 促使後續調解程序平和進行
- 以上皆是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範醫療機構有關懷義務,以下何項未落實有罰則?
- 一百床以上醫院未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 未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歷及同意書複製本
- 未對與醫療爭議有關之員工提供關懷或具體協助
- 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