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預法相關子法 --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與調解程序 解答

健康醫療 10 題 · 更新 2024-08-18

以下為「醫預法相關子法 --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與調解程序」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醫療爭議調解應於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經當事人合意者,得再延長一次。

依醫預法的調解相關規定,何者為非?

  • 衛生福利部應成立醫療爭議調解會
  • 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調解,應於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備之日起45日內召開調解會議
  • 檢察官或法院審理醫療爭議刑事案件,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
  • 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申請調解

導入專業意見是醫預法調解的特色之一,下列哪一項不是於調解中導入專業意見的方式?

  • 調解前送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 聘任醫師擔任調解委員
  • 調解會調解時,邀請爭議相關科別的醫學專家列席陳述意見
  • 調解會就醫療爭議爭點,向衛福部委託之財團法人申請醫療爭議評析

調解內容有以下哪種情形時,法院可能無法核定調解書?

  • 牴觸法令
  • 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不能強制執行
  • 以上皆是

下列哪一種情形,調解委員應自行迴避?

  • 調解委員為當事人之父母
  • 調解委員與當事人服務於同一家醫院
  • 調解委員為當事人之前配偶
  • 以上皆是

下列何者不得聘任為調解委員?

  • 醫師
  • 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 律師
  • 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病人居住地和醫院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時,發生爭議時是由醫院所在縣市的調解會來調解。

醫療爭議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且未委託代理人到場者,得處以罰鍰。

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醫預法)規定,當事人因醫療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前,無須先經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

一方當事人未得調解委員及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得將調解過程錄音、錄影或使用其他方式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