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與政策」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社工身為被害人出庭的陪同人時,下列何者不適當呢?
- 出庭前,和被害人討論安全計畫與陪同行為
- 出庭前,和被害人事先演練法官問訊內容
- 出庭時,提供被害人情緒安撫與心理支持
- 出庭時,提供被害人與法官之溝通橋樑
關於聲請保護令,下列哪些敘述正確?
- 可由被害人進行訴訟
- 應由律師代理聲請保護令
- 應由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 被害人可能需配合出庭
被害人進行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為有用的證據呢?
- 事前相對人恐嚇動手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重述案發經過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承認施暴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保證不再動手之錄音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下列哪三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非常保護令
下列何者不能提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呢?
- 被害人
- 警察
- 檢察官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被害人在受暴後,拍下了身體上的受傷部位,例如:瘀傷、紅腫等,以及自己的臉部。她的拍法正確嗎?
- ○
- ╳
社工在出庭後,可以下列哪些方式為未來的社工處遇或繼續出庭作預備?
- 案件後續情形
- 邀約被害人與相對人對談
- 電話或訪視關心
- 追蹤保護令聲請結果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呢?
- 同志伴侶關係
- 直系血親
- 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 年滿16歲以上非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
社工陪同被害人開庭時,在開庭前他可以做下列哪些準備呢?
- 提醒被害人所有的情緒等離開法庭後再做宣洩
- 事先與被害人演練出庭應訊的過程
- 提醒被害人帶齊身分證件、法院通知書函、證據文件等資料
- 提醒被害人遠離住所
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 ○
- ╳
請問關於通常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法官需開庭調查
- 通常約一週內開庭調查
- 可由警察機關聲請保護令
- 到期前,可聲請延長,延長之保護令一次有效期最多二年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若想賣掉和被害人同住的房子時,被害人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函知地政事務所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相對人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罰。
- ○
- ╳
相對人若觸犯「違反保護令罪」,提告後可撤回。
- ○
- ╳
相對人若不知道被害人的地址,建議應填寫遠離令,避免地址曝光。
- ○
- ╳
被害人想用錄音做為證據,請問下列事項中,她做錯了哪一件事呢?
- 錄到相對人當場施暴的狀況
- 錄到事發後相對人承認施暴的錄音
- 將錄音帶/光碟與逐字稿一併附於聲請狀中
- 條列錄音檔為簡述文字稿
若被害人已不堪相對人之虐待,難以維持婚姻時,法官可依法判准雙方離婚。下列哪些是關於法官判決離婚之錯誤迷思呢?
- 被害人要有三張驗傷單才有能離婚。
- 被害人要能證明自己所受到的暴力並非偶發。
- 被害人要有保護令,法官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 被害人要有人證,法官就一定會判決離婚
在撰寫保護令時,關於一、本次暴力事實的部分,若不清楚詳細日期,可填寫某月份上旬或下旬或約特定節日前後幾天。
- ○
- ╳
若是相對人和被害人想前往戶政事務所,以協議方式辦理離婚,他們必須怎麼做才正確呢?
- 2名年滿18歲以上的證人
- 2名年滿20歲以上的證人
- 夫妻與證人4人在場一同簽署離婚協議書
- 夫妻2人各自簽署離婚協議書,無需同時在場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下列哪些方面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呢?
- 身體
- 精神
- 經濟
- 情緒
被害人在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無法做為訴訟證據之用呢?
- 相對人當場施暴狀況之錄音
- 被害人被扯壞的衣物
- 相對人使用之兇器照片
- 人證的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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