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介紹 解答

環境教育 15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環境教育法介紹」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臺灣是世界上第六個有環境教育專法的國家。

只要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規,都要接受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法」於民國99年6月5日公布,並於公布後一年正式實施。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有六大類型單位每年要實施環境教育計畫。

如果工廠違反環保法規,被處以停工、停業,就要接受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法」第19條列對象,每年執行完環境教育計畫後一個月內要提報執行成果。

歷經民國106年底的修法,環境教育才能夠以參訪的形式來執行。

「環境教育法」第19條有規定,全國大學學生每年都要接受環境教育學習。

日本、巴西、菲律賓都比臺灣還要早訂定環境教育專法。

「環境教育法」中,對於環境教育實施方式中的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認證設施場所辦理。

如果有機關違反「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定辦法,經限期辦理未辦理者,就要接受環境講習。

環境教育是希望透過教育的方式,提升人民對於環境的重視,進而達到永續發展。

「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非政府組織也是每年應提報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

「環境教育法」第19條列管對象,其所有員工、教師與學生每年均應參加十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違反境保護法律之罰緩,是環境教育基金來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