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處分、出監出所轉銜 解答

其他 100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監護處分、出監出所轉銜」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根據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考核考核項目、指標及配分,地方政府受通知單位參與率達100%,可得幾分?

  • 1分
  • 2分
  • 3分
  • 4分

目前收容患有法定傳染疾病當事人的機構有哪些?

  • 露德協會
  • 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
  • 衛生局
  • 仁愛之家

關於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轉銜回歸社會的後續追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主責機關應於當事人轉銜回社區後3個月回復當事人復歸情形
  • 若無特別問題不需回復
  • 回復目的是為了讓衛生機關了解轉銜會議的成效
  • 主責機關需要鉅細靡遺的記錄當事人回歸社會後的情況作為回復內容

當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不願提供復歸地點時,該如何處理?

  • 請輔導同仁加強勸導
  • 延遲出監、出院的時間
  • 從親友會見所的通訊資料,查詢當事人未來可能會去的地點
  • 召集執行所在地及戶籍地相關主管機關,辦理轉銜會議

有疑似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有意願申請精神疾病身心障礙福利身分時,應向哪個機關索取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鑑定表?

  • 衛政
  • 社政
  • 警政
  • 勞政

轉銜會議前應準備什麼?

  • 調查未來居住地
  • 2週前應通知相關單位成員出席
  • 預先協助申請福利身分
  • 以上皆是

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為非老非障無社會福利身分,短期可協請更保會協助,長期或不具更生人身分,復歸社會後之主責機關可結合哪些資源共同予以協助?

  • 公益團體
  • 宗教團體
  • 利用公彩回饋金
  • 更保會

轉銜會議進行中,衛政主管機關應說明當事人後續之社區精神醫療追蹤訪視措施。

轉銜會議提供的資料有判決書、 病情、治療情形、輔導狀況等。

更生保護分會可以提供哪些相關救助?

  • 車旅費
  • 急難救助金
  • 醫療費用
  • 餐券

轉銜會議前應預先協助申請福利身分。

哪個部會成立了轉銜會議的輔導小組?

  • 法務部
  • 內政部
  • 教育部
  • 勞動部

更生保護為刑事政策之一環,哪些為更生保護提供更生人服務的目的?

  • 協助更生人自立更生
  • 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
  • 預防更生人再次犯案
  • 以上皆是

在社會安全網中,教育部的職責是什麼?

  • 加強就業不利人口個別化就業服務
  • 整合曝險少年相關網絡資源並提供服務
  • 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功能
  • 建立精神疾病患者出監(院)轉銜機制

若受刑人於臺東縣服刑,其戶籍地為臺北市,復歸地為臺中市,其家屬現於彰化縣居住,則轉銜會議應召集哪些地方的相關主管機關與會?

  • 臺東縣
  • 臺北市
  • 臺中市
  • 彰化縣

轉銜會議後,需要追蹤什麼事項?

  • 機關函復主責人員
  • 必要時護送當事人返家
  • 案件銜接後續情況
  • 以上皆是

下列何者不是轉銜會議輔導小組的成立目的?

  • 輔導地方檢察及矯正機關辦理轉銜會議
  • 提供轉銜會議的諮詢服務
  • 協滾動修正參考指引
  • 負責召開轉銜會議

辦理轉銜會議前,矯正、檢察及各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應建立機關間之聯繫平台。

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為非老非障無社會福利身分,短期可協請更保會協助。

什麼情況可以召開第二次轉銜會議?

  • 地方相關主管機關對會議決議有疑慮時
  • 無法確定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未來居住處所時
  • 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復歸社會後3個月
  • 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沒有家屬可以接回處所時

家屬參加轉銜會議有什麼好處?

  • 家屬可以明確知道當事人出監、出院返家或保護管束結束日期,以利後續準備
  • 家屬的協助可提高當事人順利轉銜及復歸社會的成功機率
  • 家屬於會議中可知道相關機關可以提供的協助有哪些,以及如何尋求協助
  • 家屬可以了解各政府機關的用心,提高家屬與相關機關合作的意願

轉銜會議前應預先調查未來居住地。

辦理轉銜會議前,矯正、檢察及各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應提供服務整合,避免聯繫不到當事人或家屬。

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考核考核項目、指標及配分,地方政府受通知單位參與率達50%,未滿70% ,可得1分。

若遇有風險顧慮之假釋受刑人,出監所時無家人可以協助接回,可以如何應對?

  • 讓監護處分人自行回到處所
  • 由執行地主管機關與警政機關協助,護送至指定處所
  • 由更生保護會派人護送
  • 協請矯正機關等相關單位派人護送

轉銜會議中,警政主管機關應向與會人員說明什麼措施?

  • 社區維護治安措施
  • 當事人後續之查訪
  • 職業訓練
  • 提供緊急救助金

下列哪些身分享有社會福利服務?

  • 保外醫治收容人
  • 保護管束人
  • 一般國民
  • 以上皆是

哪個單位應回復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轉銜回歸社會後的情況?

  • 矯正機關
  • 主責機關
  • 警政機關
  • 檢察機關

針對受監護處分人或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人辦理之出監(院)的轉銜會議,由檢察機關召集。

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沒有社會福利身分,長期者可如何取得協助?

  • 復歸社會後由主責機關結合民間社會資源
  • 利用公彩回饋金
  • 協請更生保護會
  • 主責社工專簽由各縣市政府依據當事人情形予以補助

關於跨部會的公私協力,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法務部負責建立精神疾病患者出監(院)轉銜機制
  • 內政部少輔會整合曝險少年相關網絡資源
  • 社會局強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功能
  • 勞動部強化就業不利人口的個別化就業服務

應於轉銜會議1週前通知相關單位成員出席。

轉銜會議前應於預定會議日期前幾週傳送開會通知予與會機關,或告知各縣市政府之聯繫窗口?

  • 一週
  • 二週
  • 三週
  • 四週

轉銜會議中,由哪個機關說明當事人後續之社區精神醫療追蹤訪視措施,若當事人有醫療需求時,協助當事人尋找醫療處所及資源?

  • 檢察機關
  • 更生保護會
  • 社政主管機關
  • 衛政主管機關

關於更生保護會,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有強制力可要求更生人接受服務
  • 更生保護為刑事政策之一環
  • 提供更生人短期的服務
  • 服務之目的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

轉銜會議中,哪個主管機關應了解當事人有無安置需求及協助轉介相關主管機關?

  • 衛政主管機關
  • 社政主管機關
  • 勞政主管機關
  • 警政主管機關

若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出監所或離開監護處分處所後居住地未確定,建議後續再進行一次轉銜會議,並邀請執行所在地、 戶籍地及確定居住地之相關主管機關與會。

保護管束為非拘束人身之保安處分,故受保護管束人得享有一般國民之社會福利服務。

除了衛福部,還有哪些單位是社會安全網的重要成員?

  • 法務部
  • 教育部
  • 勞動部
  • 內政部

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受國家公權力之拘束,不得享有一般國民之社會福利服務。

縣市政府主責機關於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轉銜回歸社區6個月後,回復當事人社區銜接情形,供矯正機關或檢察機關了解轉銜會議之成效。

若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出監所或離開監護處分處所後居住地未確定,建議請家屬於會議2週後確認未來居住地。

若遇有風險顧慮的期滿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且無家人可以協助接回,可由哪個單位協助護送至指定處所?

  • 更生保護會
  • 執行地主管機關與警政機關
  • 復歸地主管機關
  • 戶籍地主管機關

為什麼主責機關要回復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轉銜回歸社會後的情況?

  • 僅作為結案報告
  • 供矯正機關或檢察機關了解轉銜會議的成效
  • 證明主責單位有確實執行協助當事人復歸社會的服務
  • 作為法務部精進轉銜機制的參考

轉銜會議進行中,社政主管機關應說明當事人社會福利申請及權益。

更生人若為非老非障,完全不具有社會福利身分,短期內可找哪個單位協助?

  • 社政單位
  • 衛政單位
  • 內政單位
  • 更保會

家屬參加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轉銜會議,可知相關機關可以提供的協助有哪些,以及如何尋求協助。

即便轉銜會議應與會人員在不同地區,也不可使用視訊進行會議。

轉銜會議輔導小組由哪些部門擔任主責單位,到各地檢察及矯正機關輔導辦理轉銜會議的形情?

  • 法務部保護司
  • 法務部檢察司
  • 法務部矯正署
  • 法務部法制司

為什麼網絡團隊需要提供服務整合?

  • 避免聯繫不到家屬
  • 避免重複密集聯繫當事人及家屬,造成困擾
  • 避免資源浪費
  • 避免降低家屬參加轉銜會議的意願

若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如有多元需求或多重議題,須跨機關或跨專業合作協助,由哪個機關召集轉銜會議?

  • 教育機關
  • 醫療機關
  • 矯正機關
  • 檢察機關

建議縣市政府主責機關於當事人轉銜回社區後3個月,回復矯正或檢察機關哪些項目,以了解轉銜會議的成效?

  • 當事人社區銜接情形
  • 轉銜會議是否有需修正之處
  • 戶籍地政府總共支出多少費用作為當事人的福利
  • 當事人與家屬相處的情形

針對受監護處分人,或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人辦理之出監(院)的轉銜會議,由哪個機關召集?

  • 醫療機關
  • 教育機關
  • 檢察機關
  • 矯正機關

轉銜會議通知該如何發送?

  • 以「密件」方式傳遞
  • 必須當面交予主責單位
  • 以電子郵件加密傳送
  • 使用電話口頭通知

轉銜會議後,哪個機關須儘快分案、指派主責人員並函復?

  • 該案件的主責機關
  • 矯正機關
  • 社政機關
  • 所有與會機關

關於轉銜會議的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應由會議主席於會議結束前做出決議
  • 一旦作出決議,即便會後仍有問題,也不能再溝通討論
  • 若會後對決議有所疑慮,可不依照決議行動
  • 不一定每場轉銜會議都須作出決議

若遇有風險顧慮之假釋受刑人,離開監護處分處所時無家人可以協助接回,可以如何應對?

  • 讓假釋受刑人自行回到處所
  • 由執行地主管機關與警政機關協助,護送至指定處所
  • 由更生保護會派人護送
  • 協請警政機關等相關單位派人護送

向社政或衛政機關索取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鑑定表後,應由誰協助申請鑑定,以利當事人取得福利身分?

  • 當事人就醫的醫院及醫生
  • 社工人員
  • 檢察機關
  • 更生保護會

關於轉銜會議前的準備,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 應預先調查當事人未來居住地
  • 預先協助當事人申請福利身分
  • 應於會議2週前通知相關單位成員出席
  • 若需要進行視訊會議,應事先確保器材完備

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如有多元需求或多重議題,須跨機關或跨專業合作協助,由矯正機關召集轉銜會議。

法務部於哪一年的協調會議決議,若遇有風險顧慮的期滿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且無家人可以協助接回時,可由更生保護會或執行地主管機關與警政機關協助護送?

  • 民國108年
  • 民國109年
  • 民國110年
  • 民國111年

當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有意願申請精神疾病身心障礙福利身分時,應另向社政或衛政機關索取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鑑定表,由當事人就醫之醫院及醫生協助申請鑑定,以利取得福利身分。

轉銜會議中,應由哪個主管機關評估當事人會到社區後的社區心理衛生支持系統?

  • 衛政主管機關
  • 社政主管機關
  • 勞政主管機關
  • 矯正機關

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於出監所,或離開監護處分所當日,應通知何人協助接回?

  • 當事人的重要監督家屬
  • 更生保護會
  • 警政主管機關
  • 無須通知任何人

建議縣市政府主責機關於當事人轉銜回社區多久後,回復當事人社區銜接情形?

  • 3個月後
  • 6個月後
  • 9個月後
  • 1年後

若衛政單位開案並指派主責人員後,發現轉銜會議決議應是社政單位為主責單位,應如何應對?

  • 進行內簽調整,並將結果發文告知矯正或檢察機關
  • 將錯就錯,繼續讓衛政主責人員服務
  • 再次舉行轉銜會議,確認會議決議
  • 衛政及社政皆派主責人員,讓兩位主責人員一同服務

轉銜會議輔導小組的成立目的有哪些?

  • 提供諮詢、落實輔導
  • 滾動修正參考指引
  • 中央跨部會協調
  • 召集轉銜會議

若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不提供將來出監所或離開監護處分處所後之連絡方式及相關家屬資料,也不願接受安置,可辦理轉銜會議,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主動追蹤當事人行蹤。

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考核考核項目、指標及配分,地方政府受通知單位參與率達100%,可得3分。

轉銜會議中由哪個機關說明當事人病情、治療情形、現況、 復發風險、工作能力及後續建議繼續治療之方式?

  • 醫院或檢察機關
  • 矯正機關或醫院
  • 檢察機關或家屬
  • 家屬或當事人

更生人若有需求可以自行到更生保護會尋求協助。

轉銜會議的固定成員除了召集機關,另有衛政、社政、勞政、警政、更生保護會及家屬等。

若找不到適合患有法定傳染疾病當事人的收容機構,可以怎麼應對?

  • 委託私人醫院尋找適合床位
  • 請醫院提供設備讓當事人可以居家隔離
  • 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請求協助
  • 請當事人自行處理

轉銜會議以召開幾次為原則?

  • 1次
  • 2次
  • 3次
  • 4次

在社會安全網中,建立精神疾病患者出監(院)轉銜機制為哪個單位的重要職責?

  • 法務部
  • 衛福部
  • 勞動部
  • 教育部

根據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考核考核項目、指標及配分,地方政府受通知單位參與率未達百分之幾,無法取得分數?

  • 70%
  • 50%
  • 30%
  • 10%

若當事人有申請重大傷病卡的需求,則由哪個單位協助申請?

  • 社政主管機關
  • 醫院
  • 衛政主管機關
  • 矯正機關

辦理轉銜會議前,矯正、檢察及各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不須提供服務資源資訊。

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鑑定需要多少時間?

  • 一個月
  • 三個月
  • 六個月
  • 九個月

轉銜會議應由何人於會議結束前作出決議?

  • 當事人戶籍地相關主管機關
  • 主席
  • 當事人復歸地相關主管機關
  • 社政主管機關

轉銜會議以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再行召開轉銜會議。

轉銜會議後,案件的主責人員應著手進行哪些工作事項?

  • 訪談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
  • 護送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返家
  • 擬定後續協助措施
  • 協助申請福利身分

假釋受刑人有哪些情況,由更生保護會派人護送至居住地?

  • 無家可歸
  • 無家人可協助接回
  • 有風險顧慮
  • 當事人不願返家

辦理轉銜會議前,矯正、檢查及各地方政府相關機關應注意哪些事項?

  • 舉行會前會
  • 建立機關間的聯繫平台
  • 提供服務資源資訊
  • 網絡團隊提供服務整合

關於轉銜會議的流程,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主席說明當事人案情
  • 各與會單位需報告可提供的協助
  • 家屬與會不得發言
  • 討論後主席應作出決議

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不論執行地、戶籍地與居住地在哪個地點,轉銜會議只需邀請居住地之相關主管機關與會。

轉銜會議進行中,若當事人有暴力攻擊或其他特殊狀況,當事人應自行說明。

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人疑似或患有精神病,該如何應對?

  • 通報地方衛生局協助列管追蹤就醫情形
  • 直接送往醫院隔離治療
  • 請求更生保護會協助追蹤當事人復歸社會後情況
  • 必要時得召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討論

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的案件,當事人若有暴力攻擊或特殊狀況,在轉銜會議中哪個單位應告知與會人員相關情形?

  • 矯正機關
  • 醫院
  • 觀護人
  • 檢察機關

書面發函建議將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判決書、年籍資料與治療報告(或治療摘要)當作附件,以「密件」方式或以電子郵件加密傳送,通知與會機關。

觀護人發現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人疑似或患有精神病,得通報地方衛生局協助列管追蹤就醫情形,必要時,得召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討論。

轉銜會議中,勞政主管機關應說明什麼措施?

  • 社區維護治安措施
  • 提供醫療費用
  • 後續之就業輔導措施
  • 提供緊急救難金

法律明文規定受刑人或受監護處分人應提供將來出監所,或離開監護處分處所後之連絡方式及相關家屬資料。

關於轉銜會議的出席單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應視當事人需求通知必要的相關機關與會
  • 若家屬無法出席,則轉銜會議必須延期
  • 若當事人的執行所在地、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時,只需通知居住地的相關主管機關與會
  • 無論當事人需求是什麼,警政與衛政都是轉銜會議必要成員

轉銜會議中,主席應報告哪些內容?

  • 當事人年籍
  • 前科紀錄
  • 所犯罪名及案情內容
  • 預定出監(院)日期

下列哪一個單位擔負了精神跟社會照顧的雙重責任,在社會安全網中為主力單位?

  • 法務部
  • 衛福部
  • 勞動部
  • 內政部

關於更生保護會,下列哪些敘述正確?

  • 有強制力可要求更生人接受服務
  • 服務之目的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
  • 為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
  • 提供更生人長期的服務

目前患有法定傳染疾病當事人收容機構,除衛生福利部部立醫院外,另民間機構以何者為主?

  • 仁愛之家
  • 露德協會
  • 台灣關愛之家
  • 紅絲帶基金會

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鑑定需由精神科醫師診治,且所需評估時間約三個月。

111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績效考核考核項目、指標及配分,地方政府受通知單位參與率達70%以上,未滿100%,可得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