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的權利屬性及復振 解答

族語教育 5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原住民族的權利屬性及復振」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臺灣原住民族的官方名稱由「山胞」演變為「原住民」,再演變為「原住民族」,其主要原因是什麼?

  • A為了簡化政府行政區分。
  • B為了準確反映原住民族群地理分佈的變化。
  • C為了取代污名化的名稱,提升認同感,鞏固集體權利的理念。
  • D與國際上山地質用語接軌。

為何「集體權利」對原住民族尤為重要?

  • A因為原住民族個體不擁有個人權利,所以所有權利都必須是集體的。
  • B因為他們的傳統社會往往建立在精神聯繫和集體決策的基礎上,個人身份認同與集體身份認同緊密交織,而集體權利被視為對源於其精神傳統的個人權利的保障。
  • C因為集體權利主要用於將原住民與主流社會隔離,並阻止任何互動。
  • D因為集體權利只適用於物質財產,而不適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何時被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

  • A1989年
  • B1995年
  • C2007年
  • D2016年

臺灣2005年制定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深受下列哪一項影響?

  • A純屬國內倡議,未受任何外來影響。
  • B直接翻譯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 C承襲1990年代原住民族運動精神,憲法增修確立原住民族自決權,以及以聯合國系統為主之國際原住民族權利發展思潮的影響。
  • D其主要目的是將原住民族文化融入主流社會,而不承認其獨特的權利。

下列哪一項不屬於《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確立的核心主張?

  • A自決權。
  • B強制融入主流社會的權利。
  • C文化認同權。
  • D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