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法務講習(工程履約過程常見爭議與案例)」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
- 申訴
- 仲裁
- 調解
- 訴訟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若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得經由下列何者裁量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調解委員會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機關
- 法院
機關與廠商因政府採購履約發生爭議,得採取何方式處理?
-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履約爭議調解
- 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向法院提起訴訟
- 以上皆是
廠商對於機關就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 關逾採購法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其申訴之門檻金額為:
- 無論金 額大小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小額採購以上
下列何者為非?
- 招標文件不得漏記法規規定
- 招標文件得不記載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件
- 履約期限過短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 評選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
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 機關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 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
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並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應於何時答覆?
- 開標前
- 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
- 開標當天
- 以上皆是
解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應以下列何者為斷定之標準?
- 過去事實
- 現在事實
- 機關之解釋
- 法院之判決
下列何者非採購機關肇致的履約爭議?
- 合約條文規定太多
- 合約不明確
- 保守心態錯過時機
- 專業不足
依採購法第50條,投標廠商有下列何種情形,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 投標文件內容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符合採購公正法令及行為。
申請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下列何者為非?
- 當事人不適格
- 曾經法定機關調解未成立
- 廠商不同意調解
- 機關不同意調解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幾個月內完成調解?
- 1個月
- 3個月
- 4個月
- 6個月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下列何者之利益為原則?
- 政府
- 廠商
- 機關
- 公共
因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所致的履約爭議,下列何者為非?
- 情事變更現場變異
- 履約期限太短
- 不可歸責事變
- 不可抗力因素
廠商對於機關就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採購法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其申訴之門檻金額為:
- 無論金額大小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小額採購以上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若依其原有效果失去公平時,法律明訂得經由下列何者裁量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調解委員會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機關
- 法院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做何判決?
- 變更原處分
- 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 駁回原告之訴
- 撤銷原處分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調解方案不能接受者,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 7日
- 10日
- 15日
- 30日
調解程序,得經當事人向申訴會以書面陳明合意停止,並以幾次為限?
- 1次
- 2次
- 3次
- 無限次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4款: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下列何者解釋之?
- 公共利益原則
- 公平合理原則
- 機關
-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