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修正重點說明」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員工遭遇職業災害,學校依本規則第36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數額之補償,該項給予係屬補償金之性質,與工資不同,非屬災保法第42條之「原有薪資」,故仍得依規定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4日起,向勞保局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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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學校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惟單位主管應配合辦理下列哪些措施?
- 實施2次以上面談,並施予適當之輔導措施,並列入員工面談及輔導紀錄表
- 於單位內調整職務,必要時得依本規則第9條規定調動工作
- 相關措施應配合平時考核,於六個月內辦理
依本規則規定,約用人員可否於正常工作時間「兼職」?
- 可以
- 不可以
- 特殊情形可以
以下何類人員「不適用」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 技工友
- 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
- 專案工作人員
員工因業務需要,依本規則第23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以當日申請為原則,並須經主管同意後,憑以延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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