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相關法律之臨床運用(乙類安寧) 解答
以下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相關法律之臨床運用(乙類安寧)」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安寧從來不是救與不救的對錯問題,而是讓每個聲明的困難決定是「無憾」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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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簡稱善終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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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清楚之未成年人可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但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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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無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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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2位」醫師診斷確定為末期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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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沒有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但已經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其意願,可由其最近親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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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沒有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但已經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其意願,可由其最近親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近親屬可以包括「自己親近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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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共通適用對象是「末期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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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的有效簽署一定要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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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意願人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並在預立醫療決定的醫療照護選項中,選擇未來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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