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相關法律之臨床運用 解答
以下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相關法律之臨床運用」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因簽署不急救意願書不需付費,因此無法律效力,家屬可反對病人意見;病人自主權利法需簽署費用,才具法律效力。
- ○
- ╳
認知功能障礙或意識不清的病人,可由家屬代簽不急救同意書及預立醫療決定書。
- ○
- ╳
安寧療護是一種末期照顧,因此需等病人生命期到最後幾天,再轉安寧病房。
- ○
- ╳
安寧療護可本人下載或線上自行簽署不急救同意(DNR),也可由家屬簽署同意書。
- ○
- ╳
已簽署安寧不急救意願書(DNR)的病人,因疾病送到醫院呼吸喘就不可插氣管內管。
- ○
- ╳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 ○
- ╳
《病人自主權利法》為新法,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後,以前簽署的舊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安寧不急救意願書(DNR)就自動失效。
- ○
- ╳
「末期病人」的臨床條件同時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中所規定應適用之特定臨床條件範圍。
- ○
- ╳
依疾病軌跡最容易接受安寧療護是癌症末期病人與不洗腎病人。
- ○
- ╳
國人死亡的原因大多為慢性病,而非急性病因,大多數瀕臨死亡的病人並無法為自己做醫療決定,在過度保護之下,家屬往往無法確切得知病人的醫療意向,需要藉由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互動討論,表達自我的意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