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系列-公務人員採購日記(四) 解答

公共行政 9 題 · 更新 2024-06-04

以下為「政府採購法系列-公務人員採購日記(四)」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9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廠商對於機關認其有不良廠商之事實及理由為通知時,廠商可以根據採購法的規定,向通知機關提出異議,以資救濟

招標、開標、審標到決標這段尚未簽訂契約前所遇到的爭議就統稱為招標爭議,可依法提出異議及申訴,至於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則不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機關在處理異議的時候,如果認為這個異議的提出是有合理原因的,就應該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本的處理結果,或是暫停採購程序的進行,但如果機關採購是為了因應緊急情況,或是為了必要的公共利益,或是廠商提出的異議內容對採購本身不會造成影響,則不在此限

下列何一機關不得設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基隆市政府
  • 屏東縣政府
  • 台北市政府
  • 考試院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時,下列何者非屬必須於書面記載之事項

  • 廠商簽名或蓋章
  • 廠商提出異議的時間
  • 提出異議的事實及理由
  • 以上皆非

廠商提出異議可以當場以口頭提出,亦可匿名提出

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經調解後,因為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導致調解不成立者,即使機關與廠商之間沒有仲裁協議,廠商還是可以提付仲裁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認為機關有關招標審標及決標有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廠商得提異議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於審議完成前,認必要的時候得經提報申訴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後,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