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常見違規態樣暨分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解答

健康促進 10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食品廣告常見違規態樣暨分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提供」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有關食品廣告之敘述,何者敘述正確?

  • 一般食品、健康食品、機能性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其中只有一般食品不具有療效。
  • 食品已上架但尚未賣出,故未構成廣告。
  • 部落客僅分享自製每日餐盒,但不是業配文、沒有特定產品也沒有幫誰打廣告,純分享且沒有違規內容,所以沒有廣告違規。
  •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除了供特殊營養需求之病人食用外,一般人也可食用來補充特定營養成分。

如食品廣告內容涉及誇張、易生誤解,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其罰鍰金額何者為是?

  • 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引述或參考報章雜誌或論文報告於自己的食品廣告中,來佐證自家產品的優異效果,以下情形何者正確?

  • 雖然是別人所做的報章雜誌或文獻資料,不過符合自家產品,故沒有違規情形。
  • 上網參考相關資料,皆可查詢到許多消費者或專家分享可改善生理情形或症狀效果,代表該文獻資料有經過實證,並沒有違規。
  • 論文報告為自家廠商所實驗之檢測數據,所有具有療效改善效果皆可保證是由實際實驗所得,故與事實相符且有資料佐證,並無違規。
  • 參考其他引述之資料,但沒有違規詞句等內容,且無針對特定成分所作之數據,尚無違規。

有關特殊營養食品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提供特殊營養需求對象食用之配方食品。
  • 包括嬰兒配方食品與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
  • 不需經過查驗登記即可輸入販售。
  • 提供特定疾病病人營養需求之病人用食品,必須在醫師、藥師或營養師指導下食用。

聽眾以CALL IN方式進行產品心得分享並藉由電台宣播,是否屬於廣告行為?

  • 是,因為透過電台宣播可使多數人知悉。
  • 否,因為聽眾是自願提供見證,非商業宣傳行為。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網站中如果販售特定產品,那麼網站內的所有網頁和與之連結的網站、網頁、網址等內容,是否屬於廣告範疇?

  • 是。
  • 否。

針對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可對公眾作嬰兒食品廣告。
  •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奶粉是指6個月至12個月較大嬰兒之配方食品。
  • 可贈送嬰兒配方食品樣品給孕婦。
  • 製作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時可呈現其營養價值等同母乳。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列何者認定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 與事實不符。
  • 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 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 以上皆是。

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下列何者認定涉及醫療效能?

  •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 涉及中藥材效能。
  • 以上皆是。

如食品廣告內容涉及醫療效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其罰鍰金額何者為是?

  • 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新臺幣4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