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公務人員實務訓練_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治理與廢止 解答

公務行政 5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110年公務人員實務訓練_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治理與廢止」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後,雖然禁止開發行為,惟可從事低強度之開發利用,例如露營區。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如果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即使無須治理,仍然不可廢止。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設目的為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水土保持法第19條第2項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不包括以下何種行為?

  •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 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 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後,管理機關應辦理以下何種事項?

  • 研提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
  • 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
  • 研提廢止計畫
  • 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