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貓認領養之程序與法律 解答
以下為「犬貓認領養之程序與法律」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9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晶片登記不一定等於所有權人。
- ○
- ╳
晶片可以在送養動物的半年後再移轉,對動物比較有保障。
- ○
- ╳
訪談是評估領養人是否符合資格的重要步驟,送養人可以從訪談中了解領養人是否為本人、是否用真名以及是否能追蹤。
- ○
- ╳
當遇上領養紛爭時,除了尋求律師協助,還可以尋求哪些管道的協助?
- 鄉鎮市公所調解
- 民意代表說和
- 法院調解
- 派出所報案
去協會領養動物時,要注意領養契約上須有該組織大小章,增加契約權益的保障。
- ○
- ╳
契約的履行只需要領養方維護即可。
- ○
- ╳
訪視、回報是為了知道動物過得好不好,因此有關訪視、回報的相關契約,應著重在是否有照顧好動物,而非頻率、時間。
- ○
- ╳
太頻繁的探視回報、生活太忙仍要回報,對於領養人來說,可能是種負擔。
- ○
- ╳
領養契約中應該要將契約內容寫清楚,除保障送領養雙方,同時也是保障動物的一種方式。
- ○
- ╳
在送領養過程中,若是一對情侶想共同認養動物,訂定契約時較好的作法是將兩人共同列入契約中的立約人,以利後續對動物及照顧狀況的追蹤。
- ○
- ╳
送養時可以選擇在領養契約中訂立完善規範,增加送養動物的機會。
- ○
- ╳
領養契約中,需要有哪些要點?
- 一個人送養了一隻動物給另一個人
- 若發生突發狀況,是否有通報義務
- 中途棄養不需要通報
- 罰則約定
即使送養一年後再移轉晶片,送養人也不可能會遇到要繼續承擔飼主責任的局面。
- ○
- ╳
送領養方常會約定當動物遇到生命維持的危險時,領養方需要及時回報,為什麼領養方有回報的必要性呢?
- 送養方比較了解動物的習性,可以幫助尋回
- 送養方比較有照顧的經驗,在生病時能提供即時協助
- 避免有心人領養並虐殺動物
- 領養方其實不用回報
有關晶片移轉,下列觀念何者正確?
- 不移轉晶片才能保護動物
- 晶片移轉應跟隨所有權移轉
- 晶片登記人是飼主,與所有權人概念不同
- 飼主為動保法中行政究責的規定
送養人可以透過訪視瞭解領養人的條件,從中協商磨合並尋找共識。
- ○
- ╳
有關領養契約中的處罰約定,分層處罰是一種比較建議的方式。
- ○
- ╳
當領養方不熟悉如何照顧動物時,可能會有許多突發狀況,以下哪些是常見的情形呢?
- 領養方不知道如何照顧動物
- 動物因為不適應領養家庭而離開
- 動物因為疏失而走失
- 以上皆是
下列何者為契約生效的要點?
- 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可以訂約
- 為了什麼事情而訂立契約
- 有詐欺、脅迫等行為或條款
- 冒充他人姓名契約也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