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與案例分享 解答

健康醫療 10 題 · 更新 2024-03-10

以下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與案例分享」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以下哪一項「非」五大臨床條件?

  • 末期病人
  • 重度失智症
  • 不可逆轉之昏迷
  • 永久植物人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規定,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書面表達是什麼文件?

  • 預立醫療決定書
  • 手術同意書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放棄急救書

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 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 病人經確認心智能力健全並已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醫療機構或醫師即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任何可能延長其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範圍相同。

不可逆轉之昏迷與永久植物人的定義中,外傷個案的觀察期間比非外傷長。

執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不一定需要配合安寧療護的服務。

預立醫療決定是重症病人的權利,一般非重症者比較不需要。

請問以下說法是否正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跟安樂死相近,都是死亡的積極選擇權。」

善終是一個清楚的概念,不同的文化都有一樣的定義。

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之後,到急診的時候,如果已經重度昏迷,應該就不需要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