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114年度教練學苑數位課程_體育紛爭仲裁實務 解答

體育運動 20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114年度教練學苑數位課程_體育紛爭仲裁實務」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何者最符合體育紛爭仲裁制度推動之整體目的?

  • 強化體育團體權限
  • 限制運動員救濟途徑
  • 完全取代法院審判
  • 提供專業且有效率之爭議解決機制

協會以培訓計畫為由,強制選手參加特定賽事並拒絕其其他參賽邀約,下列何者最可能構成仲裁請求基礎?

  • 國際積分受影響
  • 賽程安排不佳
  • 教練建議不同
  • 觀眾期待落空

協會對選手處以長期禁賽處分,即使源於運動規則,仍可能因比例原則而成為仲裁審查對象。

協會規定選手轉學即禁賽二年,屬於運動規範;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否則原則上不在國體法所定之體育紛爭仲裁審查範圍內。

體育紛爭仲裁制度中,案件管理會議之主要功能為何?

  • 調解紛爭
  • 確認審理範圍與程序
  • 宣布判斷結果
  • 進行證人交互詰問

依我國國民體育法規定,選手未完成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訴之前置程序,即不得直接申請體育紛爭仲裁。

甲選手與裁判發生肢體衝突,遭協會處以禁賽四年處分,下列何者最適合作為仲裁聲明核心?

  • 裁判態度不佳
  • 處分年限顯失比例
  • 比賽結果應撤銷
  • 裁判也應負刑責

選拔制度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屬於純技術判斷,仲裁人不得審查。

下列何者屬於體育紛爭仲裁所強調的「獨立性」內涵?

  • 仲裁人必須來自體育團體
  • 仲裁機構隸屬於體育協會
  • 仲裁人須避免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 仲裁結果須經協會核准

當事人於仲裁程序中達成協議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 仲裁程序即告終結
  • 由體育團體重新裁決
  • 必須再提起訴訟
  • 仲裁繼續進行

仲裁庭作成審理範圍書後,當事人不得提出逾越其範圍之新請求。

下列哪一類爭議最不可能成為體育紛爭仲裁之審查標的?

  • 選拔制度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 禁賽處分是否過重
  • 裁判即時判定犯規
  • 協會除名處分

體育紛爭仲裁之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

下列何者不是《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明定可申請仲裁之事項?

  • 國手選拔爭議
  • 贊助契約權利義務
  • 體育團體內部純政治性爭議
  • 地方體育團體會員資格爭議

仲裁機構於仲裁程序中,原則上應維持中立,不提供實體判斷意見。

選手因裁判即時評分不滿,主張裁判判斷錯誤,得申請體育紛爭仲裁。

甲選手於國內賽事得分明顯低於國際賽,主張裁判評分不公,下列何者最可能構成仲裁可受理之情形?

  • 裁判主觀印象不同
  • 單一裁判評分偏低
  • 選手自認表現良好
  • 評分制度本身違反既定規範

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合意授權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

乙選手因設備不符規定被列為最後一名,導致未能取得公費國手資格,下列何者為仲裁最關鍵的爭點?

  • 設備檢查是否事前明確
  • 其他選手是否違規
  • 設備是否新穎
  • 比賽是否公平

體育紛爭仲裁案件原則上須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