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114年度教練學苑數位課程_體育紛爭仲裁介紹」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何者最能說明 CAS 在 1994 年制度改革後,與 IOC 之關係變化?
- CAS 成為 IOC 的內部紀律委員會
- CAS 完全脫離 IOC,不再處理奧運相關爭議
- 透過成立 ICAS,強化 CAS 在組織與財務上的獨立性
- 由各國政府直接指派 CAS 仲裁人
依 IBA 利益衝突指引,「不可棄權的紅色清單」意指:
- 任何情況皆不得擔任仲裁人
- 必須揭露即可
- 經當事人同意即可
- 僅需事後說明
體育紛爭仲裁強調程序主體性,係指:
- 由政府主導程序
- 由仲裁機構主導程序
- 由體育團體決定程序
- 由當事人主導事實與主張
《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所稱「特定體育團體」主要係指:
- 國際奧會
- 單項運動協會
- 各級學校
- 職業運動聯盟
下列哪一項不是體育紛爭仲裁的特性?
- 獨立性
- 專業性
- 經濟迅速性
- 行政裁量性
下列何者不是設立體育紛爭仲裁制度的主要目的?
- 提供迅速救濟
- 確保程序專業
- 降低運動參與人口
- 強化制度公信力
體育紛爭仲裁的設立,主要源於社會對運動協會決策不公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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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僅處理紀律性爭議,不包含商業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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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屬於 CAS 處理之「商業性爭議」?
- 裁判暴力事件
- 贊助契約履行
- 禁藥違規
- 賽事紀律處分
體育紛爭仲裁制度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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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體育紛爭仲裁的申請期限,原則上為收到特定體育團體申訴決定公文之幾日內?
- 10 日內
- 20 日內
- 30 日內
- 40 日內
CAS 於 1994 年進行重大改革,其關鍵原因為:
- 獨立性遭質疑
- 仲裁人專業不足
- 案件量不足
- 仲裁費用過高
依《國民體育法》,申請體育紛爭仲裁後,在仲裁程序結束前,原則上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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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於程序中須保持中立,不得提供實體判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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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在程序中扮演的主要角色為:
- 判斷勝負
- 代替法院審理
- 替當事人辯護
- 協助案件管理
體育紛爭仲裁在法律性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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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動禁藥案件之最終上訴機構為 C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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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如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係,依法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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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目前規定,體育紛爭仲裁必須由律師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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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體育紛爭仲裁制度係由《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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