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114年度教練學苑數位課程_體育紛爭仲裁介紹 解答

體育運動 20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_114年度教練學苑數位課程_體育紛爭仲裁介紹」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何者最能說明 CAS 在 1994 年制度改革後,與 IOC 之關係變化?

  • CAS 成為 IOC 的內部紀律委員會
  • CAS 完全脫離 IOC,不再處理奧運相關爭議
  • 透過成立 ICAS,強化 CAS 在組織與財務上的獨立性
  • 由各國政府直接指派 CAS 仲裁人

依 IBA 利益衝突指引,「不可棄權的紅色清單」意指:

  • 任何情況皆不得擔任仲裁人
  • 必須揭露即可
  • 經當事人同意即可
  • 僅需事後說明

體育紛爭仲裁強調程序主體性,係指:

  • 由政府主導程序
  • 由仲裁機構主導程序
  • 由體育團體決定程序
  • 由當事人主導事實與主張

《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所稱「特定體育團體」主要係指:

  • 國際奧會
  • 單項運動協會
  • 各級學校
  • 職業運動聯盟

下列哪一項不是體育紛爭仲裁的特性?

  • 獨立性
  • 專業性
  • 經濟迅速性
  • 行政裁量性

下列何者不是設立體育紛爭仲裁制度的主要目的?

  • 提供迅速救濟
  • 確保程序專業
  • 降低運動參與人口
  • 強化制度公信力

體育紛爭仲裁的設立,主要源於社會對運動協會決策不公的質疑。

體育紛爭仲裁僅處理紀律性爭議,不包含商業性爭議。

下列何者屬於 CAS 處理之「商業性爭議」?

  • 裁判暴力事件
  • 贊助契約履行
  • 禁藥違規
  • 賽事紀律處分

體育紛爭仲裁制度強調當事人進行主義。

我國體育紛爭仲裁的申請期限,原則上為收到特定體育團體申訴決定公文之幾日內?

  • 10 日內
  • 20 日內
  • 30 日內
  • 40 日內

CAS 於 1994 年進行重大改革,其關鍵原因為:

  • 獨立性遭質疑
  • 仲裁人專業不足
  • 案件量不足
  • 仲裁費用過高

依《國民體育法》,申請體育紛爭仲裁後,在仲裁程序結束前,原則上不得再提起訴訟。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於程序中須保持中立,不得提供實體判斷建議。

體育紛爭仲裁機構在程序中扮演的主要角色為:

  • 判斷勝負
  • 代替法院審理
  • 替當事人辯護
  • 協助案件管理

體育紛爭仲裁在法律性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完全相同。

國際運動禁藥案件之最終上訴機構為 CAS。

仲裁人如與當事人有重大利害關係,依法應迴避。

按我國目前規定,體育紛爭仲裁必須由律師擔任代理人。

我國體育紛爭仲裁制度係由《國民體育法》第 37 條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