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二) 解答

法律法規 10 題 · 更新 2026-06-17

以下為「國家賠償法(二)」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依法令從事公法上職務的人不僅有行政機關人員,還包含立法、司法、考試和監察等機關人員。

執行公權力時出現哪項情形會被認為是違法行為?

  • 違反對第三人之職務義務及怠於執行職務
  • 牴觸判例
  • 錯釋法規意義
  • 無法規依據而侵害人民權益

怠於執行職務三要件為?

  • 行為人為從事公務的人員
  • 不作為
  • 未保護或增進第三人利益
  • 在客觀上公務員不作為被認定為缺乏合理和正當性

下列何者為國家賠償法中所稱之公務員?

  • 公立國中老師
  • 國事業主管
  • 海峽兩岸基金會
  • 法官

警務人員追捕犯人途中,不得已開槍,卻誤傷民眾,此行為不構成違法。

下列何者是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學校事故
  • 血型鑑定錯誤
  • 拆除違建
  • 焚燒過期公文,延燒到民宅

何者為國家賠償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的特徵?

  • 受委託對象為自然人、私法人、私法上非法人團體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人可以自行變更,無須法律依據
  • 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身分仍保有私人地位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人必須用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且不受國家行政主體指揮

有落石的危險區域,未設立公告指示,導致人民受到損害的情況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若執行職務違法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故意或有重大過失造成人民損害而讓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話,賠償義務機關可向該公務員求償。

公務員具備下列哪項情況卻沒有作為會被認定為違法?

  • 當人民身體、健康、生命、財產有急迫性危險時
  • 人民無法以己力避免結果發生
  • 公務員容易行使其職權
  • 公務員職權的行使能避免危險發生